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资金是指由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专门用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高效节约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社会各界可通过捐款捐物等形式支持医疗救助事业,具体形式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政府应给予下级政府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资金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救助对象与标准
第九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体。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向所在社区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区或乡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获得医疗救助资格的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相应的减免待遇。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手段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或者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