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全国性公益组织,旨在促进中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支持和帮助青少年在教育、健康、文化等多方面的成长与发展,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未来。
第四条 本基金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各类青少年教育项目,提升青少年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资助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三)组织青少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对青少年问题的关注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运作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十五条 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以上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旨在规范基金会的运营,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广大青少年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