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未被人类驯化或栽培的植物种类。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其他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野生植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植物的保护
第六条 国家建立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需要特别保护的野生植物种类,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物种,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交易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社会组织参与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研究工作,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开展野生植物保护项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野生植物保护区网络体系,明确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管理策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野生植物资源监测活动,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公众监督的权利。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好这份宝贵的自然资源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