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财经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以及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筹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院系、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与购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考虑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前,需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购置目的、预算安排、技术参数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 大宗或贵重固定资产的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因不当使用导致损坏或报废。
第九条 对于需要维修或保养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报废等形式,任何处置行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时,需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和技术评估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细则条款,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以上即为内蒙古财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