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指导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具有符合规定的平台服务能力。
第八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并通过背景审查。
第三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不得无故拒载或中途甩客。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新技术手段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注意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数据对接共享,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反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将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