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各类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二、基本要求
1. 资质与许可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2. 人员资格
检验检测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符合行业标准。
3. 设备与环境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需求。
三、检验检测流程
1. 申请受理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信息、使用记录等。
2. 现场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3. 出具报告
检验完成后,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指出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管理
1. 定期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投诉处理
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机构应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规定,希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特种设备使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