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信访信息报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信访信息报送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或迟报。各部门及个人需对所报送的信息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信访信息报送范围
第四条 信访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
(二)涉及重大、紧急事项的信访案件;
(三)信访案件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重要信访信息。
第三章 信访信息报送流程
第五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一般信访事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至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事态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上报的信访信息,并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统一的报告,定期向领导汇报。
第四章 信访信息报送时限
第九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不得延误。
第十条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上报,不得拖延。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信访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高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各部门及个人应高度重视信访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共同推动信访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