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原区范围内所有依法设立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家具、办公用品等各类资产。
二、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厉行节约、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资产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三、处置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转让: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将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 报废:对已丧失使用价值或无法修复的资产进行核销;
3. 调拨:在单位之间进行资产调配,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4. 捐赠:对符合公益性质的资产进行无偿捐赠;
5. 其他合法方式:如租赁、置换等。
四、处置程序
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 申请与审批: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2. 评估与公示:涉及价值较高的资产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单位内部或相关平台进行公示;
3. 组织实施: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 账务处理:完成处置后,及时办理资产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更新资产台账;
5. 档案归档: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审计和检查。
五、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防止资产流失。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中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