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2页)】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指导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xx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该清单旨在明确教师在日常教学与管理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幼儿实施身体惩罚或心理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打骂、侮辱、孤立、威胁等行为。任何可能导致幼儿身心受创的行为均属禁止之列。
二、严禁收受家长财物或接受宴请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家长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财物;不得接受家长的宴请、旅游安排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
三、严禁传播不良思想或不实信息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不得在课堂或公共场合传播违背国家政策、社会公德或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参与非法组织或从事损害教育形象的活动。
四、严禁擅自离岗或失职渎职
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在保育和教育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确保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五、严禁歧视或区别对待幼儿
教师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得因家庭背景、身体状况、性格特点等因素对其区别对待,不得在教育活动中表现出偏见或歧视。
六、严禁参与商业活动或违规兼职
教师不得利用教师身份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私自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招生、推销等行为。
七、严禁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八、严禁泄露幼儿及家长隐私
教师应严格保护幼儿及家庭的信息安全,未经允许不得将幼儿的个人信息、照片、视频等资料外传或用于非教育目的。
九、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或利益
教师不得通过伪造材料、贿赂等方式获取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荣誉或利益,应以真实能力和表现赢得认可。
十、严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教育制度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清单是xx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幼儿园应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并纳入教师考核与管理之中。对于违反本清单规定的教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处理、停职检查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通过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全省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