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会计档案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电算化数据等。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及时整理、装订、编号,并按规定期限归档。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30年两种,具体可根据单位性质和会计资料的重要性确定。
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机构或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对于电子会计档案,应确保其原始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具备防篡改、防丢失的技术措施。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与使用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会计档案调阅制度,明确调阅权限、审批流程和使用范围。非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复制或外借会计档案。确需调阅的,应填写调阅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对已移交至地方档案馆或档案管理部门的会计档案,应按照相关协议和规定进行管理和利用。
四、监督与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管理水平,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通过本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财务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