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财物管理办法(5页)】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完整和高效流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财物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所接收、保管、处置的各类涉案财物,涵盖刑事、行政等案件中涉及的物品、资金及其他财产。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暂存的物品、资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违禁品、违法所得、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第二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权责明确、安全可控”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在各个环节中的合法、合规、透明运作。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是负责涉案财物统一管理、登记、保管、移交、处置的专门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保障财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2. 建立并维护涉案财物台账,定期进行清点核对;
3. 协助办案单位办理涉案财物的调取、移交、返还等手续;
4. 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非法使用;
5. 根据法律程序,协助相关部门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或销毁;
6. 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办案单位在移送涉案财物时,应提供完整的文书材料,并配合做好财物交接工作。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三、财物管理流程
第六条 涉案财物的接收与登记:
1. 所有涉案财物必须由办案单位出具正式文书,经审核后方可接收;
2. 接收时应逐项登记,包括财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接收时间、保管人等信息;
3. 登记后应及时编号,建立电子和纸质双备份台账。
第七条 涉案财物的保管:
1. 涉案财物应根据其性质、价值、危险性等进行分类存放;
2.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殊物品应单独存放于专用仓库,并设置警示标识;
3. 贵重物品应存入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4. 定期检查保管环境,确保安全、整洁、无损。
第八条 涉案财物的移交与返还:
1. 办案单位需凭有效法律文书申请调取或返还涉案财物;
2. 移交时应填写《涉案财物移交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3. 返还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的财物,应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4. 对无法返还的财物,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财物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涉案财物丢失、损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