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为加强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编号为国务院令第474号。作为国家层面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重要依据,该条例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游客权益、维护自然与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包括自然景观、历史遗迹、文化遗址等具有特殊价值的区域。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依法保护,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内容上,《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了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同时,条例还对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设施建设、环境监测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确保资源利用的有序性和合法性。
此外,条例还特别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升全民环保意识。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如非法占用土地、破坏植被、污染环境等,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不仅是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不断深化,该条例在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进程中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