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缴2017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做分录要先计提吗】在企业财务处理中,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会计核算,常常会遇到“跨年度缴纳”的情况。例如,2018年实际缴纳的是201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先进行计提?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总结与分析:
一、问题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企业在实际缴纳时,可能会出现“当年缴纳上一年度”的情况,即2018年缴纳的是2017年的费用。
二、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税规定,对于跨年度缴纳的费用,通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即:
- 2017年发生的费用,应在2017年确认为成本或费用;
- 2018年实际支付,则应作为银行存款减少,同时冲减前期已计提的费用。
因此,在2018年缴纳2017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先计提,再进行支付。
三、会计分录示例
日期 | 摘要 | 借方科目 | 贷方科目 | 金额(元) |
2017.12.31 | 计提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 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X |
2018.01.05 | 实际缴纳2017年度保障金 | 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银行存款 | X |
> 注: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政策和企业实际应缴金额确定。
四、注意事项
1. 计提依据:企业应根据当地残联或税务部门下发的缴费通知或计算标准,准确计提应缴金额。
2. 发票与凭证:实际缴纳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3. 税务申报:如果企业之前未计提,可能影响当年的税前扣除,建议及时调整账务。
4. 政策差异:不同地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和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政策为准。
五、总结
问题 | 回答 |
是否需要先计提 | 是,应先计提2017年的费用 |
2018年缴纳时如何处理 | 冲减前期计提的应交税费 |
会计分录是否复杂 | 不复杂,只需两步即可完成 |
是否影响当年利润 | 会影响2017年的利润,但不计入2018年 |
如遇特殊情况或不确定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当地税务机关,确保账务处理合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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