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包括哪些】在法律实践中,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两大类。其中,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特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为了更好地理解实践合同的种类,以下是对常见实践合同的总结与归纳:
一、实践合同的定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就是说,仅有意思表示一致还不够,还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合同才正式生效。
二、常见的实践合同类型
序号 | 合同名称 | 定义说明 | 法律依据(参考) |
1 | 借款合同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后合同才成立。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
2 | 质押合同 |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
3 | 留置合同 |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
4 | 保管合同 | 寄存人将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接受并出具保管凭证后合同成立。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
5 | 运输合同 | 承运人接收货物并开始运输后,合同才正式成立。 |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
6 | 委托合同 |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事项,受托人接受并开始处理事务时合同成立。 |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
三、实践合同的特点
1. 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必须通过交付标的物或完成行为来确认合同的成立。
2. 强调实际履行:合同的生效依赖于实际的行为,而非仅仅口头或书面协议。
3. 法律风险相对较高:因合同成立依赖于交付,若交付未完成,合同可能无法成立,容易引发纠纷。
四、结语
实践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不如诺成合同常见,但在金融、物流、仓储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了解其种类和特点,有助于在实际交易中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例分析,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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