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轨道交通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轨道交通技术创新,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轨道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市民出行的需求。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供安全、准时、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水平应当与市民收入水平相适应,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售票窗口和服务设施,方便乘客购票和乘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引导乘客安全有序地进出站和上下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基于“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这一标题所撰写的原创文本,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提供全面的信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