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就有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明确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的界定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则指在没有相应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开展的金融交易行为,如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证券活动等。
二、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确保市场公平有序。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性,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金融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
五、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金融监管、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